注册号:366002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05号 - 申请人:杭州晓晨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00222号“晓晨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105号

       

      申请人:杭州晓晨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0222号“晓晨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2307号图形商标、第36236971号图形商标、第13772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