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39173号“畅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39号
申请人:徐树海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173号“畅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84576号“畅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2月20日刊登公告,该裁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71810号“畅享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75075号“畅享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审查予以驳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无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