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7320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79号 - 申请人:北京龙凤千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9732065号“龙凤千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79号

       

      申请人:北京龙凤千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32065号“龙凤千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5615号“龍鳯千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曾是合作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介绍、实际使用图片、媒体报道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龙凤千玺”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电视播放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