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81787号“FETCH.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28号
申请人:范池•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1787号“FETC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国的一家人工智能软件公司,申请商标文字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并非一种虚拟化数字货币。商标局已经核准其他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一种虚拟数字货币,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文字同时作为其企业商号使用之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且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情形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