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76790号“THAT G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37号
申请人:上海恋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6790号“THAT 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而设计的商标,其使用在相关产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非仅有申请商标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标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指向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来源说明材料、申请人品牌于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网站的域名证书、举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THAT GAME”可以译为“那个游戏”等含义,该标识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