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216445号“普瑞德斯PIERIDE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74号
申请人:封华勇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覃威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5日对第13216445号“普瑞德斯PIERID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显示该主体不存在。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欺骗商标局,骗取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页面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注册事宜,被委托方未向被申请人寻要被申请人的个体营业执照资料,被申请人对被委托方提供了非真实个体营业执照并不知情,被申请人无主观上的恶意。三、被申请人不知晓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个体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请求在被申请人主体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给予被申请人补正机会。四、申请人代理公司长期以居民及公司名义对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取得存在违法取得的可能性。五、申请人适用法条错误。六、被申请人为实际经营的需要早已取得营业执照。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书复印件、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已自认其未向商标局提交个体户营业执照,而事实上商标局确实存在其提交的伪造的个体户执照。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了伪造的个体执照这一事实。二、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并无代理机构,其是自行提交的相关材料。三、申请人委托其他主体向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委托书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图画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二、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执照注册号为“350524600196320”,经营者姓名为“覃威然”。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根据企业注册号“350524600196320”查询,显示查询到0条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截图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我局认为,首先,据我局查明事实二、三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未查到相关信息。其次,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称,其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未向被委托方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对被委托方向商标局提供非真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知情。综上,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虚假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