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G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22453号“G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43号

       

      申请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2453号“G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4938806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培训、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作曲、游乐园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8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中的“G”为GAME的首字母,“友”是朋友之意,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游戏运营公司,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维持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证书、龙之谷游戏使用申请商标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