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99023号“SUCRE BONB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60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赛拉薇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9023号“SUCRE BONB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SUCRE”具有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应核准多件含有文字“SUCRE”文字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SUCRE”、“ BONBON”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文字“SUCRE”对应的中文含义为“苏克雷”,为玻利维亚的首都,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苏克雷”的其它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另,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的情形,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