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742422号“枢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44号
申请人:得到(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2422号“枢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原驳回理由为,该标识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已经存在的词汇,可译为事物链接的重要环节。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枢纽”,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