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17235号“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93号

       

      申请人:链合汇(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7235号“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27150号“连仓”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二者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