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宣告成立:凤凰卫视凤凰网起诉凤凰新闻社,获得500万元赔偿

时间:2020-08-14

    前言


      凤凰卫视和凤凰卫视分别是华语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和知名的互联网信息门户。他们都属于凤凰集团,已经成为知名品牌,在普通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然而,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旗号的假冒凤凰媒体——“凤凰News  Agency”却招募了不少人,在商标和商号中使用“凤凰”字样,并使用类似凤凰的图形标识。在这方面,恶意侵害“李鬼”媒体搭便车的知名品牌,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联合委托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0001.com/News  Agency”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万元。


      凤凰卫视商标凤凰新闻社侵权标志


      案例简介


      1.原告和在先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权利和利益


      原告凤凰卫星电视商标有限公司(凤凰卫星电视)和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com)是世界知名的媒体,它们在法律上属于“电视和广播服务”的第38类;通过电子和计算机等各种通信方式传输数据和信息。在“凤凰卫视”、“凤凰网”和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节目制作;记者服务;网上出版的电子图书杂志”等项目,“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享有独家商标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凤凰”作为原告商标和商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众所熟知,经过长期宣传和不断使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2.被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使用“凤凰”等多种形式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门牌号、商品、包装、宣传资料、名片、网站等宣传媒体或活动等)。)未经原告许可。并使用“佳艺",”或“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据称,“凤凰News  Agency”是继凤凰卫视和凤凰集团凤凰网之后的又一新闻媒体机构,从事新闻传播、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相关服务。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500万元。


      法律分析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告凤凰卫视、凤凰通信共同委托的律师张锐,律师,结合本院判决,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如下三点分析:


      1.商标侵权


      1.1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的商标为“凤凰News  Agency”,但事实上,“News  Agency”在中文,的汉字语中仅指行业属性(即通信和媒体行业),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和歧视性,因此“凤凰News  Agency”标识的可识别部分为“凤凰”。也就是说,对于相关公众来说,中文的“凤凰”是被告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显然:(1)在正文部分,被诉侵权商标“凤凰”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凤凰”完全相同;(2)在图形部分,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被告使用的标志实际上是旋转90度后的镜像,构图是两个凤凰(摘要)围绕一个核心螺旋旋转,构成了近似商标。侵权标识的模仿演变过程(旋转90度镜面倒置)


      1.2商标服务相似


      原告在第38类“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通过电子、计算机等各种通信方式传输数据和信息。卫星电视”、“凤凰卫视”、“凤凰网”,以及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节目制作;记者服务;网上出版的电子图书杂志”等项目,“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享有独家商标权。被告在其网站上将其网站标识为“凤凰News  Agency”,并在网站上设立“新闻调查、信息、论坛”等栏目,召开会议组织相关年会,参与电视节目制作,设立新闻分支机构,出版杂志等。


      1.3混淆和误解


      根据事实、常见的商业行为和消费常识,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相关公众主要是新闻机构或网站等媒体的受众或员工,媒体服务本身并不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一般相关公众在接受服务时通常不会对媒体推广者的身份和相关背景进行深入调查。至于被告使用的“凤凰”和“logo”,与原告商标“凤凰”和“logo”相似,在过去一直大量使用,并声称是凤凰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媒体机构对外宣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混淆和恶意。此外,不仅观众质疑被告“凤凰News  Agency”的真实身份,还有一些观众将被告“凤凰News  Agency”与原告相混淆。


      2.不公平竞争


      2.1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的企业名称含有“佳艺"


      原告凤凰卫星电视公司成立于1996年,一直使用企业名称,其中核心名称“凤凰”经过长期使用,在媒体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意义,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凤凰”这一名称在媒体行业与原告建立了稳定而独特的联系。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为媒体行业的同行经营者,知道凤凰卫星电视公司有一个高调的企业名称“凤凰”,不仅没有合理回避原告的“凤凰”品牌名称,还使用了“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包括”凤凰。而在网站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凤凰News  Agency  ltd  . ltd”和“香港凤凰新闻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目的是为了依附原告的善意,以“搭便车”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2.2被告使用“香港凤凰新闻社有限公司”和“凤凰新闻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捏造“香港凤凰通讯社股份有限公司”并使用在香港注册的“凤凰News  Agency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局外人,目的显然是利用“香港”的地理印象和原告凤凰卫视立足香港的高知名度,目的是使相关公众错误地认为“凤凰News  Agency”与“凤凰News  Agency”之间存在特定联系2.3被告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网站、召开会议等公开场合多次宣布:“凤凰集团旗下的凤凰卫视、凤凰网络诞生后,又一个翻版。事实上,被告和被告经营的“凤凰News  Agency”与原告无关。被告捏造上述事实,公开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被告在媒体服务中使用侵权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不仅以原告的知名度抢占了市场,还宣传其与原告有关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合法权益。基于多种因素,法院判给500万元赔偿金。


      摘要


      本案是中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凤凰News  Agency”在商标、商号、虚假宣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近名牌”恶意。也就是说,明知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卫视在媒体领域知名度较高,但他们仍以各种形式或方法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谋取非法利益。被告明显的侵权意图、广泛的侵权范围(涵盖国内外)和持续的侵权时间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和经济损失。严厉打击和惩治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也表明了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