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新大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184879号“新大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65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新大陆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4879号“新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632号“新大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58243号“新大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273号“新大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无酒精饮料;汽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2950号“新大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有一定品牌效应和业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冰川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果汁饮料(冰)”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果汁刨冰”商品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三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果汁饮料(冰);果汁刨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无酒精饮料;汽水”商品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新大陆”,其与引证商标二“新大陆”、引证商标四“新大露”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冰)、水(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