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顺联国际SUNLINK INTERNATION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4551683号“顺联国际SUNLINK

    INTERNATION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百卓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51683号“顺联国际;SUNLINK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793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11月05日至2018年11月04日期间(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足球鞋;4.鞋;5.内衣;6.童装”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广东百卓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网页介绍;2、授权许可资料;3、店面照片;4、相关合同、发票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荣誉资料、合同、发票、授权许可资料等,其中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5月13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足球鞋;4.鞋;5.内衣;6.童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及相关荣誉资料非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授权许可资料仅能证明商标授权情况,被许可人是否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显示的商品品牌非本案复审商标。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足球鞋;4.鞋;5.内衣;6.童装”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足球鞋;4.鞋;5.内衣;6.童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