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广电缆 JING GUANG CAB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16398号“京广电缆 JING GUANG

    CAB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46号

       

      申请人:京广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6398号“京广电缆 JING GUANG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7791号“京广通 JIN GUANG TONG及图”商标、第19955288号“XING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第7200829号“京广电缆 JING GUANG DIAN LAN及图”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京广电缆”,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京广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缆”外的变压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整流用电力装置;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