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8337159号“一兆韦德 YIZHAOWEID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英群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顺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337159号“一兆韦德 YIZHAOWEI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374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决定撤销中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查询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产品销售页面截图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2、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
3、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13年2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13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品为“足浴器”、“足浴器智能版”、“按摩腰带”商品,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品为“按摩腰带”系列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亦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且均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图片显示的商品为“足浴器”,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