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4988号“AQUA F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49号
申请人:LIFESTYLES HEALTHCARE PTE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4988号“AQUA 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1247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在先决定书、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AQUA FEEL”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QUA FEEL” 可译为“水感觉”,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