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XOSTR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634722号“EXOSTR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58号

       

      申请人:ACM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34722号“EXOSTR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55257号“EXONER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商标商品的限定申请,经限定后的商品在中国可以被接受。综上,申请商标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商品已删减为人用药商品。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删减商品后,已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