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787105号“绿田”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炎
申请人因第1787105号“绿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9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787105号第7类“绿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787105号第7类“绿田”商标,原第178710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已依法在核定使用商品“农业机械”之“船式喷灌机”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广告宣传,复审商标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复审商标已经成为申请人的核心无形资产。申请人的产品“船式喷灌机”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农业机械”,申请人在“绿田船式喷灌机”上使用复审商标,属于对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网页宣传;
2、《2012年-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3、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清单截图;
4、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鉴定报告及证书复印件;
5、《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6、农机360网站查询结果截图;
7、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及产品铭牌照片;
8、申请人销售绿田牌“船式喷灌机”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出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9、部分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出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10、公司产品宣传页;
11、第三届广东现代农业博览会—广东现代农业装备展《南粤农机推广》特刊复印件第18页、第14届广东(国际)种业博览会—现代农业装备展专刊复印件第44-45页;
12、各奖项的证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斗门县井岸镇科兴喷灌设备厂于2001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6月14日在第7类农业机械、农业用排灌机、喷雾机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后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实体问题则适用2001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8、9中的部分发票、销售出库单中显示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名称为绿田船式喷灌机,销售方为申请人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该项证据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对“绿田船式喷灌机”商品进行了销售。证据2、5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证据3农机购置补贴清单及证据6农机360网站中,包含有喷灌机设备,表明申请人经营的喷灌机商品属于国家支持推广并进行资金补贴的产品,且喷灌机商品可归类于农业机械商品。结合证据1中网页宣传截图、证据4在指定期间内的鉴定报告、证据7“绿田船式喷灌机”产品铭牌、证据10公司宣传页、证据11相关刊物中申请人及其“绿田船式喷灌机”产品的信息、证据12申请人“船式喷灌机”商品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喷灌机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喷灌机商品可归类于“农业机械”商品,该商品又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排灌机;喷雾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农业机械;农业用排灌机;喷雾机”全部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