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建博会CBD Fa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103568号“建博会CBD F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23号

       

      申请人: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3568号“建博会CBD F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存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形。另外,多件包含“CBD”、“Fair”、“x博会”文字的商标已经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102号“CBC BRIDGING”商标、第4402156号“CBD”商标、第14045327号“陇商国际CBD及图”商标、第6519109号“FAIAR”商标、第6993913号“菲妮尔FAIR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宣传画册及宣传页;3、申请人所获荣誉;4、商务部给申请人下发的建博会批复;5、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及排名信息;6、申请商标各届展会资料;7、申请商标媒体报道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建博会”,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