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33847号“雪松 雪松文旅Cedar
Culture&Touris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10号
申请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847号“雪松 雪松文旅Cedar Culture&Tour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行业特点及字号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539号“雪松XUESONG及图”商标、第4198215号“雪松XUE SONG及图”商标、第5141847号“雪松Cedar”商标、第5343457号“雪松”商标、第15625445号“雪松”商标、第20540073号“雪松控股Cedar Holdings及图”商标、第20529495号“雪松控股Cedar Holdings及图”商标、第33426870号“雪松”商标、第286442号“松雪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中的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三已经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2019)粤广广州第199019号《共存同意书》公证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九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2月13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已出具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本案审理时止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六、七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我局对上述《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罐头;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罐头;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