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15440号“承鹰传道 CHENG YING
CHUAN DAO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059号
申请人:泰州承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友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5440号“承鹰传道 CHENG YING CHUAN DAO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作为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得到了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联系,且尚未证据表明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