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ISS KITC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32217号“KISS KITC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30号

       

      申请人:山西利达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2217号“KISS KITC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1132号“阿金家厨 KIMSKITCHEN”商标、第10727415号“KISS 米及图”商标、第18719048号“KISS99”商标、第16572357号“KISS 155”商标、第16447306号“辣 KISS LAKI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KIS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