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家家童纯粮徐jiajiatong pur tas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887565号“家家童纯粮徐jiajiatong pur

    tas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37号

       

      申请人:北京卓尔伟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丽尚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7565号“家家童纯粮徐jiajiatong pur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24891194号商标、第15077524号商标近似。该标志包含“纯粮”,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911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7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家家童纯粮徐jiajiatong pur taste及图”含有“纯粮”二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纯粮”使用在大米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含“纯粮”,但另有显著识别部分“家家童”,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家家童纯粮徐jiajiatong pur taste及图”含有“纯粮”二字,易被误认为纯净、不含杂质等,从而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