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617031号“魔趣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52号
申请人:富睿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7031号“魔趣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不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魔趣”商标已获准注册的商标详情页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魔趣果”中文字“魔趣”虽在字体上具有一定的艺术化设计,但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致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