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383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20号
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8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8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8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经纪;担保;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