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99234号“金雅福招财金卡 KINGH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52号
申请人:深圳金雅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9234号“金雅福招财金卡 KINGH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332号“雅福”商标、第6951492号“雅福珠宝”商标、第20018446号“华惠凯富 KINGWOOD及图”商标、第265153号图形商标、第7927370号“雅福珠宝 YAFU JEWELLERY”商标、第13601375号“雅福珠宝及图”商标、第13601392号“雅福珠宝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商标整体及认读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