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中澳多倍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00835号“中澳多倍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38号

       

      申请人:山东多倍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0835号“中澳多倍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标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第33303408号“中澳黄金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1534号“中澳农科Sino-Au Agricultural Technology”商标、第20658850号“中澳100”商标、第34080984号“中澳农场”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澳”,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未加工的谷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由文字“中澳多倍体”构成,其中“多倍体”指体细胞中含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染色体组的个体,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中澳”,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