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吃花餐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39841号“吃花餐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38号

       

      申请人:河北马奔天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9841号“吃花餐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5498859号商标、第30089271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43类“饭店、茶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8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89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申请人放弃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吃花餐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吃花”,一般消费者不会认为是一项餐厅服务,可以用作商标使用。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吃花餐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