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939677号“TangoLeagu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43号
申请人:晋江市鹰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9677号“Tango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3119号“T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含义并非“探戈舞联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TangoLeague”构成,其中“Tango”可译为“探戈舞”,“League”可译为“联盟;(运动)联合会、联赛”,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