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426570号“REXW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8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6570号“REXW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6230号“REX OFFICE”商标、国际注册第907497号“BRAND REX”商标、第645488号“REX”商标、第5016463号“REX”商标、第16036397号“REX”商标、第4969058号“瑞饰 REX”商标、第21722557A号“元象 REEX”商标、第14970398号“REX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11441号“TALKING REX及图”商标、第5153099号“REX”商标、第6037433号“REX”商标、第19934334号“R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REX系列标识创作手稿、宣传视频;有道翻译翻译“REX”、“BRAND”的结果;ALDI GMBH&CO.KG名下商标列表;“BRANDREX”相关媒体报道;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及名下商标列表;“霸王龙”百度百科、OUT FIT 7 LTD简介、游戏《TALKING REX》简介;引证商标五、十二权利人简介;申请人、盒马及云栖大会品牌简介;盒马系列商标相关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盒马部分实体店照片、APP下载量;REX系列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RE[X]官网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专用期限至2019年3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86期),引证商标十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六、九、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上包含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测绘仪器;电池;眼镜;数量显示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测绘仪器;电池;眼镜;数量显示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二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测绘仪器;电池;眼镜;数量显示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