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53512号“惠养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52号
申请人: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3512号“惠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1596号“10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21780号“职工普惠 惠 ZhiGong P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惠”,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且申请商标文字“养老”使用在康复中心、疗养院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