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陇归 玉泉山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60722号“陇归 玉泉山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24号

       

      申请人:甘肃陇归玉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0722号“陇归 玉泉山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873号“玉泉”商标、第5382457号“玉泉园及图”商标、第5382438号“玉泉园及图”商标、第28430407号“玉泉园”商标、第28442975号“玉泉园”商标、第19157973号“玉泉楼”商标、第18969505号“玉泉山YUQUANSHAN及图”商标、第16469331号“玉泉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快餐馆;餐厅;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七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提供饭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商标局在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餐馆;快餐馆;餐厅;咖啡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