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85899号“久通手机连锁 JIUTONG
SHOUJILIANS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57号
申请人:台州市久通电子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部分其第34885899号“久通手机连锁 JIUTONG SHOUJILIANS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5731号“久通”商标、第15891392号“其昕汇及图”商标、第28353014号图形商标、第17826790号“裕源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久通手机连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久通”,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