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545931号“天保集团 TIANBAO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42号
申请人: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45931号“天保集团 TIANBAO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11773号商标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19207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4518号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