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9641149号“宽巷子 3號WIDE ALLE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瞿金亭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宽窄美食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越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41149号“宽巷子 3號WIDE ALLE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95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成都宽窄美食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成都市五合院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4、品牌授权书原件;
5、门店照片复印件;
6、预定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美团网、大众点评网截图;
8、结账单原件;
9、菜单、收银袋、手提袋原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部分一致。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复印件;
12、结账单复印件;
13、发票复印件;
14、发票截图;
15、菜单原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袁龙军于2011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上,于201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17年9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品牌授权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成都市五合院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多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盖章位置不同等瑕疵,但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行为,因此成都市五合院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可以证明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e.meituan.com、e.dianping.com平台为成都市五合院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推广服务,且在案有美团网、大众点评网截图予以佐证。美团网、大众点评网截图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服务为“饭店;餐厅”服务。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结账单、发票、菜单、收银袋、手提袋等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餐厅;饭店”服务与“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快餐馆;酒吧;茶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餐厅;饭店”服务上的使用行为视为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快餐馆;酒吧;茶馆”服务上的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