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24184号“创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2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临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4184号“创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标准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指定使用在“染料;染色剂”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