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RIVE 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38057号“DRIVE 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40号

       

      申请人:女子职业高尔夫球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8057号“DRIVE 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656号“DRIV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将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课程;提供高尔夫球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