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754303号“海逸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海逸环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图远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54303号“海逸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16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国家环境服务业华南集聚区产业促进平台服务合同;
2、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
3、关于“环境服务超市”网站的协议;
4、发票;
5、深圳市牧星策划设计有限公司网站年度维护续费合同及发票;
6、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发票、报价单;
7、内部刊物、宣传资料、网站截图;
8、送货单;
9、广东海逸环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1、海逸印刷物料供应商年度合作框架合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于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合同标的为提供平台建设、管理与运营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且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4、5、6、8、10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综合以上证据及分析,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