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方圆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6148329号“方圆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06号

       

      申请人:北京集优方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新起点广告设计工作室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6148329号“方圆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17年8月4日成立至今,已申请注册了280枚商标,明显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是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众多商标均被发布在网上售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售卖截图、百度搜索结果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
      2、被申请人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申请注册的商标共249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均处于售卖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249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使用意图的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商标行为,该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