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7802号“MI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509号

       

      申请人:NOKIA SOLUTIONS AND NETWORKS OY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802号“MI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0242号“咪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1.便携式计算机用套;2.USB闪存盘”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