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赛博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913068号“赛博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3317号重审第0000001121号

       

      申请人:北京清水蓝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3317号《关于第21913068号“赛博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第59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4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4736572号“赛博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748097号“赛博SHA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