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6083号“QUANTUM SURGIC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610号
申请人:QUANTUM SURGICAL
委托代理人:爱谱赛德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6083号“QUANTUM SURG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或技术特征等特点,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做出限制性修改,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已限定在“用于微创手术”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商标无关联。第42类第27881032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881035号“QUANT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申请人将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量子的定义、治疗方法介绍、科普文章、限定申请书及回执、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32742号“QUANTUM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48580号“QUANTUM OP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第29500614号“量子传奇QUANTUM LEGE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十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第954636号“QUANTUM”商标、第8249530号“QUANTUM”商标、第25488442号“浦健量子QUANTUM及图”商标、第9432603号“量子LIANGZ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协助微创干预和控制机器人设备的科学装置及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争议商标与第4517817号“量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微创手术的机器人(机械),特别是用于医疗和外科器械和仪器的定位和引导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争议商标与第9432551号“量子LIA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于微创程序的计算机编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QUANTUM SURGICAL”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技术特性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