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NWING FAMILY RESORT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980678号“SUNWING FAMILY

    RESORT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48号

       

      申请人:托马斯库克北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678号“SUNWING FAMILY RESORT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6813969号“SUNWING”商标、第15344429号“SUNING”商标、第4823157号“SUNING”商标、第4481006号“SUNNING及图”商标、第4411121号“欣宁 SUNNING”商标、第39类服务上国际注册第1224225号图形商标、第21143161号“托迈酷客及图”商标、第39类服务上国际注册第1230780号图形商标、第25495239号“托迈酷客体育及图”商标、第25495240号“托迈酷客体育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托马斯库克集团公司是英国领先的旅游集团之一,申请人是其子公司。二、申请人同意删除与引证商标三指定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三、引证商标四、五均未续展,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人的“SUNWING”标识与引证商标二标识在类似服务上已经共存多年,从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其使用相同的阳光新形标志承继的是整体集团对该图形的荣誉,双方商标并无实质性冲突,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的同意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的同意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六至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