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077612号“至爱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17号
申请人:广州至爱智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7612号“至爱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0596号“至爱Zh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67774号“至爱ZH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已无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信息、“至爱智家”店面及部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参与展会的发票及部分展会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于2019年1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