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06822号“咪咕ca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14号
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6822号“咪咕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3572号“咪咕咕咪MIGUGU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阻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8285号“咪咕咕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15767号“咪咕咪咕”商标、第27348806号“咪咕的店Migu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五)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8137号“咪咕的店Migu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及再审,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再审判决,维持我局在无效宣告重审案中所做宣告无效裁定,该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咪咕”,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