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3837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20号
申请人: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3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6626号图形商标、第5442063号“奥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擦洗刷;刷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刷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洒水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擦洗刷;刷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