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谊品伙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97781号“谊品伙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64号

       

      申请人: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安徽和弘谊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7781号“谊品伙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谊品伙拼”独创性强,与引证文字“火拼”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谊品伙拼”构成,其中“伙拼”与“火拼”字形相近,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