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特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713483号“特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58号

       

      申请人:湖北特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3483号“特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特火”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