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02061号“JIN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02号
申请人:真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061号“JIN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38362、36058681号“JINAI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摹仿和抄袭。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存在权利冲突,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恶意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汽车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船只运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游艇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JINAIR”与引证商标一“JINAIR”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系对其商标和字号的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