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bu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67242号“Aubu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90号

       

      申请人:奥本节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曙博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7242号“Aubu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uburn”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应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4日